[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2-12]
关于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11)
政策法规

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11)

2014/12/15 8:37:58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2-12]
  关于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五十六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在监管执法的主体上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规定其负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这样修改的目的是,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明确其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部门。(2)增加了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规定。目的是完善原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而引发事故。(3)将原法中的“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修改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目的是与行政强制法衔接一致。(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新安全生产法石油石化员工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