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  新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行业要闻

新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2023/7/27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报2023-07-26]
  最新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较2017年《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批发和仓储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十部委联合确定,柴油不分闪点大小,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而在此之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汽油属第3.1类易燃液体,危险货物编号31001。
  所以,目前汽油和柴油都属于危化品。《征求意见稿》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信息。也就是说,想要涉足和已经从事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的企业,都必须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目前已有部分地区不再审批,依旧可以审批的地区,在审批门槛、审批难度及资质要求方面,都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提升。所以,无法办理危化品许可证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将会快速退出。
  (二)相关审批权下放至市级指定部门
  按照2017年的《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审批企业名单推送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下放到市级相关部门,无须再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下放的,还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审批权。
  审批权下放,将提高审批效率,或可让更多企业进入零售环节,加速推动成品油市场化发展,也有助于零售企业为顺应市场作出灵活调整。
  (三)专项检查范围进一步拓展
  2017年的《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检查及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但是,并未设定“专项台账”的检查。
  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及“建立管理台账”的检查,具体内容为: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油品购销和出入库台账的示范文本。
  这是《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规范运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管理职责、零售许可条件、零售体系规划、零售资格证书法律效力、经营数据管理、停歇业备案、特殊用油供应要求、标识管理等,作出了与2017年不同的政策改变,更贴近成品油市场现状,将进一步驱动成品油市场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