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网2012-07-30]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行业和石油企业的外部环境均发生巨大变化,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开始产生诸多问题,如"两费一税"的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单位税额偏低、资源差异考虑不充分、对油价变化的影响考虑不充分、征税方式和计税依据不合理等。因此,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效益水平,及时调整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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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石油资源税费改革的研究与借鉴

2012/7/31 9:12:55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国际石油网2012-07-30]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行业和石油企业的外部环境均发生巨大变化,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开始产生诸多问题,如"两费一税"的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单位税额偏低、资源差异考虑不充分、对油价变化的影响考虑不充分、征税方式和计税依据不合理等。因此,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效益水平,及时调整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一是权利金制度。权利金是各国普遍征收的和主要的税种。矿区使用费是政府(矿区所有者)把矿产资源出租给他人开采、使用而获得的一种权益所得,也可以视作使用者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向所有者支付的赔偿金,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即采矿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国主要采取按石油产量或产值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也有个别国家按照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但目前,在一些国家所规定的权利金制度中,为了鼓励尽最大数量地开采石油、天然气,防止油气资源的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据矿床的内在质量差异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

  二是资源租金税制度。有的国家也称之为"资源税""资源超额利润税""超权利金""特别收益税""暴利税"等,是对项目利润高于一定水平的部分征收的累进税。该税种积极的一面是达到了公平税负的目的,促使油田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油田效益,鼓励企业对风险项目的勘探。影响资源租金税的主要因素有税率和利润率档次的确定(包括基本利润率的确定)。在具体的计征上,资源租金税类似于一种递进所得税。但总的来看,这种超权利金收入远远低于权利金收入。资源租金税的开征达到了公平税负的目的,促使油田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油田效益,鼓励企业对风险项目的勘探。资源租金税并不是资源租金税市场经济国家油气资源税费中一种常见的类型,目前只有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征收。

  三是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四是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启示与借鉴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

  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对天然气的消费,虽然各国都规定了较高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税率,但对商业性用气均规定有"可以返还"的优惠,以体现对天然气工业发展和消费的鼓励政策。由于石油工业本身发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变化频繁,石油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发条件恶化,石油工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使得税收条件相对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