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推动能源转型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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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24-11-1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能源经济与金融研究所所长郭海涛
□能源法的出台为我国能源领域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将加速碳交易市场建设,促进新能源发展,协同推进高标准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进非常规能源开发和能源相关辅助产业发展。
□能源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将促进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法治化、能源体制改革法治化和政府监管法治化。
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能源领域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能源产业发展迅猛,呈现出产业规模大、品种多、来源渠道广的特点。同时,我国能源产业与国际能源市场的链接日益紧密,国际能源市场的各种形势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如去碳化、能源转型、地缘政治等,都通过能源市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这也导致了我国能源安全保障难度加大和能源发展形势的复杂化。各类能源的体量、作用和地位差异很大,如何平衡不同时期,不同的能源品种、不同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一直制约着能源法的出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后期,能源需求趋于平稳,能源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韧性不断增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已经成为共识。能源法的出台将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能源法的出台为我国能源领域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是加速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传统的基于人的需求而形成的物品和服务市场不同,碳交易市场是人类面对环境巨变的挑战而由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主动发起和设计的碳排放约束机制。近年来,我国在碳排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建成了全世界最大规模的碳交易市场。2021年7月和2024年1月,我国先后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但是,交易的市场化、有效性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如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方法学、数据质量等。能源法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这一法律规定直接将更多高碳排放的市场主体纳入法规监管范围。这些市场主体只有积极进入碳交易市场,加快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和利用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才能为自身在能源转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在能源法中,新能源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在“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章中,对于能源开发的排序,首先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于传统化石能源,提出“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而且以“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作为推进的目标约束,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作为主要措施,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同时,除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外,生物质能、海洋能和氢能等新型能源也成为今后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是协同推进高标准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新型能源体系面向未来,核心是电力系统建设,大部分能源要以电力的形式出现。因此,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过程中与各种能源间的协同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能源法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明确了新型能源体系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的发展方向,也为相关的智能化服务产业和制造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四是鼓励非常规能源开发和推进能源相关辅助产业发展。考虑能源安全和加大国内能源保障力度,能源法规定,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由于我国能源相关辅助产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体制差异大,能源法规定,“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从而实现补短板、提升能源行业的系统发展能力和抗冲击的韧性。
能源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全国统一能源市场建设法治化。统一能源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大能源产业无论在管理体制还是供需形势上都异常复杂,立法进展相对缓慢。目前仅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4部单行法,石油法和原子能法等仍然缺位,各个能源子市场之间缺乏协调性。能源法涵盖了全部能源品种,目标是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这将有助于打破不同能源品种间的链接障碍,促进不同能源市场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实现协同发展。
二是能源体制改革法治化。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在持续推进中,无论是油气体制还是电力体制改革都取得了重大进展。能源法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为推进体制改革、更广泛地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高效力的法律支持。
三是政府监管法治化。我国能源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是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能源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能,包括“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为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监管职能、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作为一项基础性和系统性的法规,能源法20年磨一剑,凝聚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共识,对我国能源行业发展的方向性、战略性和整体性的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为能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