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⑦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1-26]
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关于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将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重要性的认识,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对出口通道的大门加锁或者封闭堵塞出口通道。
关于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危险作业目录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发布危险作业目录的形式,及时调整危险作业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新安全生产法石油石化员工学习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