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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办法征求意见

2026-04-20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化工报 2026-04-17]为做好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起草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7日。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当前石油天然气企业仍保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变,不宜继续执行非煤矿山有关法规政策,因此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牵头修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以下简称20号令)的同时,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区分石油天然气企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安全生产制度服务。

《办法》共7章、42条,与20号令相比,保持政策延续性、稳定性,对现行有效做法均保持不变,主要内容均延续20号令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影响;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将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的要求调整为提交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顺应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改革需要,实现安全生产政策与油气探采合一政策顺利衔接,积极服务油气增储上产战略。

二是补充细化不同类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细分类型,包括陆上采油(气)、海洋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和管道储运共8种类型。

三是优化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提交资料要求,明确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四是明确石油天然气企业发证主体。明确对从事石油和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企业以及下一级生产作业单位发证,减轻基层企业办证负担。

五是规范跨省施工作业。《办法》增加第二十一条“在陆上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施工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在海上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的企业,应当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在作业前向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的区域监督处书面报告”,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企业跨省、跨海域施工作业的书面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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