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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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9-04-26]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或备案
登记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责任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环保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责任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持证并按证排污
涉水项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涉气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其他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依法开展后评价
开展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责任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不得超标超总量
涉水项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涉气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涉噪声项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律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不得规避监管
涉水项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
2.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4.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5.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涉气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2.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
4.偷排。
法律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其他责任和义务
1.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
2.自行监测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3.遵守应急管理规定
4.信息公开
5.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6.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7.遵守固废管理规定
8.遵守危废管理规定
9.遵守台账管理规定
10.配合检查
11.建立环保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