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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2018-02-28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报2018-02-27]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2017年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党组纪检组制定了《中国石化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刊发如下,供企业学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把问责与容错结合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领导人员撑腰鼓劲,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营造良好环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中层及以下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企业规章制度,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标准和情形,免予责任追究,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
  第四条实施容错纠错的指导思想是,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四)坚持标准、严守底线。
  第六条认定是否容错,应当辩证地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的有关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和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把握。按照以下“五看”标准,合理划定界限:
  (一)看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
  (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遵守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看是积极补救还是放任不管,即是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还是消极对待、听之任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决定可以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中,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但因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开展扭亏脱困攻坚、推进混合所有制经营等过程中,实施具有探索性或者突破性改革措施,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以及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工程技术开发和首次工业应用试验等过程中,因创新性探索试验等原因,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导致事态扩大,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的;
  (五)在化解复杂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引发非议、出现信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经过安全、环保、质量、经济、技术及合法性论证等方面的充分评估和风险揭示,但在项目实施后因宏观政策性、行业基础性评价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在推进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产业升级、产业转型、装置或者系统改造等结构调整中,受到国家宏观政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在境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因所在地法律环境复杂、政治及公共安全形势恶化等原因,经采取应对措施仍出现法律纠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第八条总部职能(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党委等认为领导人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提交党组纪检组,由党组纪检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领导人员本人认为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党组纪检组提出容错申请。
  第九条党组纪检组核实后,提出认定意见,报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党组纪检组将研究结果反馈给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对予以容错的,免予责任追究,不作负面评价,在绩效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代表资格推荐、后备干部选拔等方面不受影响。
  党组纪检组可采取提醒谈话、整改建议、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领导人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错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不予容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对不予容错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党组纪检组进行复核。
  经复核认为应当容错的,报集团公司党组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恢复其相应权益、待遇,消除负面影响;经复核认为不应容错的,维持原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8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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