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五年方案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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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7-10-31]六部委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五年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日前,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立了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被《方案》划入重点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6个省(市)。《方案》提出,将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十三五”期间,我国将主要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等方面推进VOCs污染防治。
根据《方案》,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针对石化行业,《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方案》还要求,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率先实施。
与此同时,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将加快推进。到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