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三国进口共聚聚甲醛征反倾销税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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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7-10-31]商务部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决定对上述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10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2%~34.9%)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发起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此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调查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45038吨、49787吨、80624吨、86366吨和54486吨,呈持续上升趋势。
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