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靴子落地”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7-01-0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环境保护税将取代现行的排污费,倒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保护和改善环境。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强化纳税人环保意识,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首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至今已实行30多年。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4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
2015年我国排污费征收额为173亿元。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王建凡说,“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的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我国的税收种类由此增至19个。
《环境保护税法》共5章28条,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
减排较好企业可获税费打折
相较于此前的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税法》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该税法制定审议阶段,“费改税”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一直是舆论关注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环保税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而且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在征收时对于节能减排工作做得较好的企业会有一定减免,从这个意义上讲,负担是适当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段炳德认为,未来环保税实施,有两类企业将会受益,第一类是一直比较注重节能环保的企业,比如部分央企,其排放指标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这样的企业在竞争中会因为环保措施成效显著而承担更少的税收,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二类受益企业是从事节能环保业务的企业,如污水防治、废气治理、固废治理等行业企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将获得更多业务机会。这当中也包括第三方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企业,这些企业会由于业务专注、专利技术和人才储备方面的优势,在工业园区和传统产业的节能环保升级改造中迎来更多机遇。
部门间协作机制和责任待细化
作为第一部“绿色税法”,相比部分已有税种,《环境保护税法》技术性相对较强。
王建凡介绍:“由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实需要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和环保部门将在税务登记管理、计税依据确定、纳税申报信息比对、优惠管理等方面开展协作。
实际操作层面,一套完整的征税流程将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异常数据交送环保部门复核、税务机关依据复核意见调整征税等。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按照1∶9分,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费改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