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6-08-03]进入司法程序一年零四个月后,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
7月20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简称“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2015年,振华公司多次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超标。其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5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院申请对该公司的公益诉讼,2015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0日作出以上一审宣判。(陈光明)
◆点评: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不断收紧,企业要想打造百年老店,就必须在环保上下大功夫。如今,中国石化直属企业纷纷装上空气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厂区内环境状况,并且监测数据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督。同时,中国石化鼓励开门办企业,欢迎附近居民、媒体记者、高校学生等走入石化企业,了解并监督企业的发展。
总之,为了企业实现良性发展,企业领导者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分析企业实际,研究环保政策,落实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