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 拟“藏油于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6-06-02]国家能源局5月31日晚在官网挂出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
自2006年开始起草工作以来,这一国务院部门立法文件终于在历经10年后破土而出。能源局昨晚表示,为规范石油储备管理,加快推进石油储备立法工作,经反复研究和论证,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表示,该政策的覆盖面包括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近年来,伴随着石油体制改革的加快,一批民营企业获得了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并在山东发展起庞大的地炼产业,这些企业预计也将和国有大型油企一起成为“藏油于民”的主体。
关于储备规模,“征求意见稿”指出,义务储备量的计入范围为企业专用油库和炼厂内的油罐内归本企业所有的石油库存量,按10%的比例扣除罐底等不可动用库存后的可动用库存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