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炼原油进口放开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6-01-20]2015年2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统筹解决地方炼油企业原油供应问题的方案,允许符合条件的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通知对新增使用进口原油企业的条件明确规定,包括要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而在此前的意见征求稿中,能使用进口原油企业的条件是,炼油装置实际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单套装置不低于30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加工成商品油),三次加工能力不低于400万吨/年。
当前我国炼油总能力呈过剩态势,炼油布局与市场需求待进一步优化。政府应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准确核定炼油能力,避免地方炼油企业任意扩能,配套出台炼油产能布局指导意见,严格限制炼油产能过度集中地区重复无序建设,防止过剩态势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