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5-07-08]
本报讯7月1日起,安徽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减少污染物排放,安徽省物价局会同安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排污收费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安徽省规定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主要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