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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草案强调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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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草案强调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的保护责任
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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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新华网北京2010年4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进行二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强调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的保护责任。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搞好管道安全保护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注重加强对管道安全的外部保护是必要的,同时也应适当充实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保护责任的规定。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补充:为从源头上保证管道安全,草案增加管道企业应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针对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环节,草案增加相关规定。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并建立管道巡护记录。管道巡护人员应当具有管道保护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针对实践中有些管道线路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或标识不清,给管道被占压或受外力破坏留下隐患的情况,充实管道企业按规定设置管道标志的责任,将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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