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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获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12-2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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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26日]  权威人士25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业界期待的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出台时间可能延后,预计至少要等到春节之后方能出台。目前该规划的最新修改版本尚未上报国务院,仍在国家发改委层面进行审定,原因是新能源产业发展速度超过此前预计,有关部门不得不对该规划原草案所提出的2020年新能源装机容量等发展目标进行调整,甚至个别发展目标将有所提高。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该规划早在2009年初秋已经上报国务院,预计很快颁布。但权威人士透露,哥本哈根会议后,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地位有了新的认识,加之2009年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按此速度发展,原有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目标有可能保守。因此,在该规划原草案基础上,这一版本的规划有较大调整,不仅在具体指标上,而且一些措辞、说法也将被修订,以适应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势头。
  根据该规划原草案内容,202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光伏及核电运行的总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1.5亿千瓦、2000万千瓦和8000万千瓦。相比2007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新能源产业发展目标分别为原先规划的5倍、11倍和2倍。
  有业内人士建议,仍可把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的目标值上调。应该将风电装机容量提高到2亿千瓦。此外,太阳能光伏产业的需求非常大,具备大规模建设的能力,可以将目标设定为3000万千瓦。
  但可再生能源学会相关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尽管我国已经具备新能源发电的大规模建设能力,但由于新能源发电价格过高,必须由政府进行补贴,如果新能源装机规模目标设定过高,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跟不上,也没办法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这位人士表示:“要从产业、政府、企业等多方面考虑,设定多大的目标更为合适,这也是规划内容必须修改和调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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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26日]  权威人士25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业界期待的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出台时间可能延后,预计至少要等到春节之后方能出台。目前该规划的最新修改版本尚未上报国务院,仍在国家发改委层面进行审定,原因是新能源产业发展速度超过此前预计,有关部门不得不对该规划原草案所提出的2020年新能源装机容量等发展目标进行调整,甚至个别发展目标将有所提高。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该规划早在2009年初秋已经上报国务院,预计很快颁布。但权威人士透露,哥本哈根会议后,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地位有了新的认识,加之2009年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按此速度发展,原有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目标有可能保守。因此,在该规划原草案基础上,这一版本的规划有较大调整,不仅在具体指标上,而且一些措辞、说法也将被修订,以适应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势头。   根据该规划原草案内容,202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光伏及核电运行的总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1.5亿千瓦、2000万千瓦和8000万千瓦。相比2007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新能源产业发展目标分别为原先规划的5倍、11倍和2倍。   有业内人士建议,仍可把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的目标值上调。应该将风电装机容量提高到2亿千瓦。此外,太阳能光伏产业的需求非常大,具备大规模建设的能力,可以将目标设定为3000万千瓦。   但可再生能源学会相关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尽管我国已经具备新能源发电的大规模建设能力,但由于新能源发电价格过高,必须由政府进行补贴,如果新能源装机规模目标设定过高,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跟不上,也没办法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这位人士表示:“要从产业、政府、企业等多方面考虑,设定多大的目标更为合适,这也是规划内容必须修改和调整的原因。”耀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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