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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苯酚反倾销日落复审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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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苯酚反倾销日落复审获批
20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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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石化新闻网2009年3月3日] 据商务部消息,商务部目前已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日落复审调查,并继续对这些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反倾销税。
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据法律规定,如果国内产业未按规定提出日落复审,该措施将于今年2月1日到期。这不仅影响国内苯酚市场行情,也影响正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丙酮市场。2008年11月26日,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3家企业,代表中国苯酚产业正式递交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启动日落复审调查,调查时限为1年,并继续对这些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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