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油价调整政策开始运行
[中国石化报2015-10-16]
也有一些国家在制定财税条款时已将油价下跌的因素考虑在内,因此当出现油价大幅下跌时,这些国家的财税条款会自动进行调整,无需政府再次干预。与财税税率相关的条款规定了税率与原油价格间的对应关系,当油价下跌时税率也会随之下调。这种形式的财税条款已出现了很久,但普遍被大家所使用,则是在最近一次油价大幅上涨时。
将财税税率与油价挂钩既可以是以浮动计算的形式,如委内瑞拉的暴利税(WPT);又可以是“开/关”相互转换的形式,如马来西亚的补充支付条款,该条款规定油价超过40美元/桶时才需支付相关税费。价格波动有时也会形成其他一些财税机制,如在墨西哥湾地区,当油价下降到某一水平时可以免征矿产税,只是不同许可区所对应的免征价格条件不同。
成本上涨已改变了高油价的定义:2005年时能获得暴利的价格,在2014年却仅仅是一些项目的盈亏平衡价格。因此,高税率的触发价格也开始提高,目前不同国家的财税条款中的触发价格也不尽相同。但过去十年的作业结果表明,要使项目获得较高的收益并不一定有较高的价格。所以,尽管与油价挂钩的条款为财税系统提供了可预测性,但仍需要根据油气业界新的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美国北达科他州的开采税条款规定,当油价连续一个月低于55美元/桶时,未来6个月内大多数生产区块的矿产开采税可从6.5%降为零。当这一规定即将颁布时,该州政府在2015年4月决定为确保地方政府的收入稳定取消这一条款,取而代之的是将所有价格水平下的开采税率降为5%。因此,当油价低于55美元/桶时生产者就要支付较高的开采税,而当油价处于较高水平时所需支付的开采税较少。这样的调整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合同条款的吸引力,但却保证了州政府收入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