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中石化加大柴油进口
20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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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经济新闻网-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月31日] 我国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但从总体上看进展还是比较缓慢。生态补偿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标准还存在争议。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政策具有明显的部门色彩,没有统一的政策框架和实施规划,很多良好的政策设计,都陷入部门利益协调之中。
就石油天然气而言,其开发不仅影响资源地的生态环境,而且,由于在项目布局方面,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企业在资源地的精深加工项目安排很少,石油天然气开发对拉动地方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明显,因此,石油天然气资源地对此颇多怨言。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复杂性和影响的深远性,也使得石油天然气开发的补偿机制面临诸多困难,有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与生态补偿相关的很多问题仍没有准确完整的概念,例如,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等诸多问题尚不清晰,补偿中政府与市场各自应发挥何种作用等,还存在不同意见。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开发尤显不足,具体表现主要有:
1、补偿标准有待细化。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相当复杂,一是石油天然气资源所在地的环境千差万别,生态成本的界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因此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争议很大;二是石油天然气开发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原因不一,可能是开发或过度开发导致资源地生态环境破坏、恶化,也可能是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事故导致资源地生态环境及居民生产生活、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但是,目前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补偿较少考虑上述因素,现行矿产资源补偿标准的依据是1994年国家出台的,现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依据1993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以石油为例,我国目前对石油资源征收的税费除了其他行业也有的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等通用的税率以外,还征收了三种税费:第一种是矿区使用费。第二种是资源税,在资源税方面较多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其中,陆地的原油资源税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海洋原油的资源税上交中央。第三种就是关于矿产资源的补偿费。1994年国家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石油资源开征资源补偿费,补偿费的收缴是由省级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与省、直辖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中央分成的石油资源补偿费是列入国家预算的,实行专项管理。其中有70%用于石油资源的勘察支出,20%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性支出,10%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的经费补贴。
上述三种税费难以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石油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问题。由此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