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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科技

烃类催化裂解制低碳烯烃催化剂

2010-09-1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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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产经新闻 2010年9月17日] 继8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燃料油消费税通知后,近日市场又传出成品油消费税面临调整的消息。
  据传,有关部门正与石油巨头商讨将汽柴油消费税从“生产”单一环节转变为“生产、批发”双环节征收,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尽管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称暂不会出台调整政策,但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讨论。
  业内人士分析,倘若成功,包括石油公司、消费者在内的负担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减少。
  征收环节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成品油燃油税纳入到消费税范畴。目前的征收方式从炼油厂即生产端征收,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有的地方还采取预征收的方式。
  不过,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究竟应该在“生产环节征收”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一直争论不休。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应该在消费环节征收”。
  “在消费环节征收,才更具有透明性,最起码老百姓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但他同时表示,在消费领域征税也有它的弊病,比如税收不容易控制,成本高等问题。
  此前,税务总局也曾在《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答记者问》中表示,燃油消费税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但业内专家认为,今后征收环节应逐步过渡到批发环节,这一方面能使消费税对需求进行调节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促进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早在今年5月17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货物劳务税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就曾提出要深化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有意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移动,对于缓解中石化、中石油等油企的流动资金压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当一吨原油加工为汽柴油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可能会马上收取这部分消费税,但石油公司必须要等到售完这批油后,才能够把消费税拿到手。这一时间差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比如,有券商计算,中国石油(9.98,-0.02,-0.20%)今年上半年单汽油方面,就为消费者代缴了151亿元消费税。
  “价内税”和“价外税”
  所谓“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而“价外税”则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施行于2009年1月1日,规定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按从量价内征税,在成品油生产环节就统一征收,并包含于成品油最终零售价格中。
  此种征收方式存在一定弊端。由于汽柴油销售过程中除了有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之外,还有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其中增值税税额按汽柴油销售收入17%计税,城建税则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分别按增值税的1%、5%和7%不等征收,教育附加费也是按增值税乘以一定系数得出。
  换言之,现有的消费税的存在,间接抬高了中石化、中石油等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等各种税费。假设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生产企业所应缴纳的前述费用也将随之下降。
  有分析者计算,2010年上半年,中石化产出汽油246亿升,就比过去多付出了33.5亿元的增值税。对于消费者而言,这就意味着每升有0.14元的重复纳税。
  周修杰表示,若由“价内”改为“价外”,这样成品油零售价格将会有所下降,企业和消费者所负税额也会得到减轻,并且还可以改变之前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中对企业资金占用时间过长的弊端。
   [中国产经新闻 2010年9月17日] 继8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燃料油消费税通知后,近日市场又传出成品油消费税面临调整的消息。
  据传,有关部门正与石油巨头商讨将汽柴油消费税从“生产”单一环节转变为“生产、批发”双环节征收,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尽管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称暂不会出台调整政策,但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讨论。
  业内人士分析,倘若成功,包括石油公司、消费者在内的负担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减少。
  征收环节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成品油燃油税纳入到消费税范畴。目前的征收方式从炼油厂即生产端征收,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有的地方还采取预征收的方式。
  不过,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究竟应该在“生产环节征收”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一直争论不休。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应该在消费环节征收”。
  “在消费环节征收,才更具有透明性,最起码老百姓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但他同时表示,在消费领域征税也有它的弊病,比如税收不容易控制,成本高等问题。
  此前,税务总局也曾在《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答记者问》中表示,燃油消费税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但业内专家认为,今后征收环节应逐步过渡到批发环节,这一方面能使消费税对需求进行调节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促进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早在今年5月17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货物劳务税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就曾提出要深化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有意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的移动,对于缓解中石化、中石油等油企的流动资金压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当一吨原油加工为汽柴油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可能会马上收取这部分消费税,但石油公司必须要等到售完这批油后,才能够把消费税拿到手。这一时间差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比如,有券商计算,中国石油(9.98,-0.02,-0.20%)今年上半年单汽油方面,就为消费者代缴了151亿元消费税。
  “价内税”和“价外税”
  所谓“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而“价外税”则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施行于2009年1月1日,规定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按从量价内征税,在成品油生产环节就统一征收,并包含于成品油最终零售价格中。
  此种征收方式存在一定弊端。由于汽柴油销售过程中除了有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之外,还有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其中增值税税额按汽柴油销售收入17%计税,城建税则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分别按增值税的1%、5%和7%不等征收,教育附加费也是按增值税乘以一定系数得出。
  换言之,现有的消费税的存在,间接抬高了中石化、中石油等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等各种税费。假设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生产企业所应缴纳的前述费用也将随之下降。
  有分析者计算,2010年上半年,中石化产出汽油246亿升,就比过去多付出了33.5亿元的增值税。对于消费者而言,这就意味着每升有0.14元的重复纳税。
  周修杰表示,若由“价内”改为“价外”,这样成品油零售价格将会有所下降,企业和消费者所负税额也会得到减轻,并且还可以改变之前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中对企业资金占用时间过长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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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观察报 2010年9月17日] 运行一年多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进行细节调整。
  本报获悉,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该机制基本完成了新一轮的优化评估工作。
  最新的评估意见中,希望将22天调价周期缩短到10天,4%涨跌幅度进行修改,已经在内部得到共识。
  一位参与评估的专家告诉本报,下一步调整中,解决成品油定价机制滞后与过于透明的问题将成为机制修订的重中之重。“大方向已经明确,就是要更加市场化,逐步实现由市场定价”。
  国家发改委内部人士称,从公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之日起,内部就一直做监测和评估,近期是否做出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还没有明确时间表。
  调整疑惑
  8月以来,关于新定价机制调整的传言越来越多。之前的两个月里,三地原油价格(伦特、迪拜以及辛塔)移动变化率两度越过国家规定的“4%”调价红线。但发改委并未根据国际油价变化对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发改委方面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发改委的测算,三地原油价格变化率尚未达到4%的调整幅度。这也让市场产生更多疑惑,为了防止投机,去年开始实施的新定价机制中,并没有公开调价基数、加权数等参考值。
  能源专家韩晓平称,正是因为没有按照此前规定调整,市场产生了很多疑问和猜测。
  8月底,中石化的半年业绩会上,中石化财务总监王新华表示,国家正在对已实施一年多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评估、分析和完善,总结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寻求进一步优化的可能,总的方向仍是市场化。
  之前的5月中旬,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亦表示,目前成品油定价机制太过透明,需要完善,希望政府在上调价格时按照机制走。
  调价预期
  中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相关专家告诉本报,发改委从今年年初就已经着手对成品油新定价机制进行评估,并向包括中石化在内的国有石油公司以及地方炼油企业、相关专家征求意见。
  据称,发改委对于一年多以来新定价机制运行以来的保障成品油供给、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炼油企业盈利能力等成绩予以肯定。
  但定价机制的弊端也暴露无遗。在22个工作日调价间隔机制下,贸易商往往能提前预测到国内成品油价走势,从而导致投机、囤货等现象发生。
  广东省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表示,从今年6月1日至今一直未调价亦可看出弊端。6月1日上调油价,正值国际油价高位,之后国际油价处于跌势,但因为现行调价标准模糊,这段国际油价下跌的优惠并没有通过下调显现。
  各方提出的建议包括,希望进一步加快成品油调整频率,使得价格进一步贴近市场,降低成品油波动幅度,并以此来解决调价之际出现的大量投机行为,以及机制过于透明的争议。
  调整方向
  在经历了半年多调研和征求意见之后,将调价期限缩短的观点基本得到了内部统一认可。最新的评估意见中,希望将22天调价周期缩短到10天,4%涨跌幅度进行修改,已经在内部得到共识。
  普遍的观点是,“4%+22天”的定价模式虽然提高了成品油定价的透明度,但同时存在滞后性、投机行为也更加突出。因为关于缩短22天调价周期,改变国际油价变化幅度成为建议的最核心内容。
  此前发改委内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2天的调价期限过长。另一种则认为应该保持22天不变。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称,更多专家给发改委提意见是第一步先改成14天,这样调整相对温和。“因为调价不仅仅是发改委说了算的,还得上报,需要一定时间来缓冲。理论上讲越短越好,每天一调就是市场定价了,方向应该正确。但你得考虑它的可行性。”
  上述中石化专家的意见则更为直接,他强调,发改委就应该完全放开,由市场定价。“现在的情况是油都快过剩了,至少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山东地炼某企业人士称,此前发改委希望当原油价格稳定在一定区间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价格调整的决策权能够部分下放到企业。以增加企业在油价调整中的自主权。
  姚达明称,下放定价权到企业应该不太可能,因为让它们定价比较难。林伯强也认为将定价权下放到企业并不合适。“但现阶段,完全将价格调整权力下放到企业是不现实的,如何面对公众舆论的压力就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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