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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井下效益经营“有滋有味”

2015-03-31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制仍然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变化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尚未实现成品油价格最终由市场竞争形成的改革目标。《意见》明确提出“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放开成品油价格意味着价格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转为由企业自主确定,即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择机”。笔者认为,“择机”并不意味着具体的时间,而应理解为放开成品油价格的条件具备时。目前来看,在成品油终端销售环节,竞争已较为充分;在炼制环节,2014年我国原油加工能力已超过7亿吨,总加工能力大大超过国内市场需求,其中地方炼油企业加工能力超过1亿吨,即在炼油环节也具备竞争性。目前,只有在上游勘探开发和原油进口环节的竞争性还有待增强,但随着原油进口经营权的逐步放开,“油源”环节的竞争性也会不断增强。一旦在“油源”环节的竞争性明显增强,则放开成品油价格的条件就完全具备。总体判断,同天然气和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比,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有望率先完成。
  过渡期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重点
  我国天然气定价最初实行“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从西气东输项目开始,逐步引入和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从2011年开始,又在广东和广西试点按照“市场净回值”的办法定价,并从2013年7月开始在全国实行“市场净回值”的定价方法。为不断推进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在海上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定价的基础上,近年来还陆续放开了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和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即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市场竞争的方法。今年4月,先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门站价格,是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又一次有益尝试。放开直供用户门站价格后,我国市场化定价的气量比重占到全部气量的40%左右。虽然天然气价格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必须看到,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能源价格改革总体思路和“完全放开气源价格,政府只监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未来几年天然气价格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从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历程看,大体遵循先放宽市场准入,再推进价格改革,先放开非居民用户价格,再放开居民用户价格,先放开用气量大的用户价格,再按用气量的大小逐步放开全部用户价格的改革路径。基于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所处阶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意见》精神,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点将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解决交叉补贴问题,逐步理顺居民价格。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居民用气成本高,绝大多数国家居民用气价格高于非居民用气价格。近年来,我国多次上调了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但考虑到物价变化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居民气价一直未做调整,居民气价与非居民用户的价差越拉越大,加剧了供气矛盾。由于居民气价过低,必须通过提高非居民用气的价格进行交叉补贴,加大了非居民用户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意见》提出要“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根据《意见》精神,预计居民用气定价机制改革将会加快,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居民用气价格将逐步理顺。
  二是加快价格调整频率,建立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由于石油等替代能源价格频繁大幅波动,天然气价格调整周期过长不利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对调节供需和保证天然气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不利,也不利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程。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油价等替代能源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回落,国内天然气价格调整周期过长的弊端愈加突出。按照《意见》提出的“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加快价格调整频率,建立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将有助于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建议加快天然气价格调整频率,对非居民用户,调价周期可根据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缩短为每个月或每季度调整一次;对居民用户,调价周期可先缩短为每半年或每年调整一次。
  三是继续稳步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从国际经验看,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天然气价格改革都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放开,并基本采取了按照用气量大小逐步放开的方式。《意见》提出要“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下一步改革可以在总结今年4月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放开用气量较大的用户价格,最终实现全面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
  四是根据《意见》提出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同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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