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远海将成为海上风电主战场(图)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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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化报 2025-02-12]
视觉中国 供图
海上风电融合发展示意图 常 委 制图
我国针对海上风电产业出台了最新指导性政策,新政不仅有助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而且为海上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未来,随着我国海上风电开发规模持续稳步提升,深远海将成为未来海上风电开发的主战场,集群化开发、大容量机组、漂浮式风电、新型送出技术等将是未来重点发展方向。□郭 昊(特约撰稿人)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节约集约、用海审批、生态用海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这是国家层面针对海上风电产业的最新指导性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不同行业用海矛盾日益加剧,新的用海问题也不断显现。
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新政不仅有助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而且为海上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新方向。
“深远海”是将要抵达的“远方”
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化发展迅速,目前海上风电机组最大单机容量达20兆瓦级,累计装机容量从2018年的不足500万千瓦提升至2024年底的4500万千瓦。
尽管如此,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政策时指出,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新的用海问题,现有政策已难以满足实际用海管理需求,亟须修订完善。《通知》的发布契合海上风电产业发展和用海管理现实需要,可有效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规划选址方面,《通知》明确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同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通知》同时强调,要推进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布局。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若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风电场离岸距离需不少于10千米。
2011年出台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10千米、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对比新旧文件不难发现,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某风电企业负责人表示,近海风电开发耦合多重因素,包括航道、输油管道、海底光缆、渔业养殖等,而深远海具备更广阔的开发潜力,这意味着近海仅是当下产品迭代和技术积累的“训练场”,深远海的多元化场景才是海上风电将要抵达的“远方”。
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海上风电总装机容量将达2亿千瓦,涉及总投资约2.6万亿元,可带动产业链总产值超20万亿元。随着我国海上风电开发规模持续稳步扩大,深远海将成为未来海上风电开发的主战场,集群化开发、大容量机组、漂浮式风电、新型送出技术等将是未来重点发展方向。
“一海多用”提高利用效率
除了对选址进行明确细化外,《通知》也强调了节约集约用海,鼓励立体复合利用。《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在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看来,《通知》体现出国家层面对深远海风电发展的支持和引导,目前深远海风电项目仍面临开发及后期运维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如果风电能够和其他产业融合配套发展,将有助于提高产业经济性,为海洋经济注入更大活力。
上海交通大学海洋学院副研究员曾聪认为,“一海多用”既能够最大化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经济效益,又能避免资源重复开发和过度开采,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支撑。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传旺也表示,海域立体复合利用将为不同海洋产业的协同发展与融合互补创造有利条件,有助于创新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提高海洋产业的综合效益。
近几年,我国山东、广东、海南等多个沿海省份开启了“风电+”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践,海上风电融合制氢、文旅、渔业等领域已有项目落地。
从产业链角度看,“风电+”模式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协同发展。如“海上风电+海水制氢”模式可推动氢能产业发展,包括氢气的储存、运输和应用等环节,有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