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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召开2008年度财务工作会议

2008-03-28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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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能源网2008年2月14日] 目前,生物质能的利用在全球可谓方兴未艾。出于保障能源供应的需要,世界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了有关发展生物能源利用的战略措施,并且通过强制性的量化目标来着力推行。
  以生物燃料的生产利用为例,生物燃料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开展生物燃料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数量正在迅速增加。但同时,生物燃料生产的持续性问题也日趋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一问题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众多方面,错综复杂,如果决策中稍有失误,很容易产生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荷兰政府于2006年专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生物质发展和应用中的相关标准,2007年5月,该委员会向荷兰住宅、空间规划和环境部递交了关于建立可持续生物能源市场的建议案。该建议案提出了9项主要标准以及为数众多的次级标准,建议满足以上标准的生物质生产与利用活动应该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补贴。
  这9项标准是:
  生物质在其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平衡必须是积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应至少达到50%~70%(发电)和至少30%(生物燃料),并由一个数学框架计算得出。并且,该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当前化石能源的状况,未来10年内有望争取达到减排80%~90%。
  生物质生产不应以牺牲植物和土壤重要的碳库功能为代价。自生物质生产开始起,10年以内地表以上碳储存能力不能恢复的地域不能开展新的生物质种植活动。可能具有导致土壤产生严重碳流失风险的地域,例如某些类型的草场、泥炭地、红树林和湿地等,不能开展新的生物质种植活动。
  能源用生物质生产不应危及粮食和本地生物质利用(能源供应、医药、建筑材料)所需原料的供应。政府可要求出具有关改变该地区土地用途包括未来发展的报告。
  生物质生产不应妨碍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或使其易受损害,而且应尽可能增强生物多样性。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应得到支持: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森林和种植园管理与开发、保护区、狩猎、空间规划、野生动物管理以及根据加入的国际公约CBD(《生物多样性公约》)和CITES(《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所出台的国家规定。被政府划为“公告保护区”或其方圆5公里以内区域不能开展生物质生产活动。被所有各方一致列为“高度保护价值(HCV)”的地方或其方圆5公里以内区域不能开展生物质生产活动。当某地区生物质生产启动后,应使其中10%的土地保持原状,以防止出现大面积单一耕作的情况。此外,哪些土地用于生产生物质,怎样防止土地分化,是否应用了“生态走廊”的概念,是否考虑到已退化土地的恢复,这些都应得到明确指出。应支持制定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对从事生物质生产的地区应采取各种好的做法以增加和强化生物多样性,将生态走廊纳入规划之中,并尽可能防止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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