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印发质量事故领导干部处分办法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4-07-19]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日前印发《质量事故领导干部处分办法》,对发生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这里所说的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各企业还需进一步制定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处分办法。
办法指出,企业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但要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处分,还将按照《中国石化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
处分类型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质量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根据质量事故等级和质量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处分。承包商事故如果乙方是集团公司所辖企业,对甲乙方“双问责”。因发生质量事故同时引发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等,按照有关事故(事件)领导干部处分办法择严处理。处分与集团公司的质量绩效考核相统一,处分按照考核年度进行。
办法指出,质量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企业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业务分管领导、质量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企业领导班子当年考核结果直接降为E级。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也将受到相应处分。办法还对发生重大、较大、一般质量事故以及给予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还特别规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以及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提升一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