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  国家能源局召开能源经济形势发布会
行业要闻

国家能源局召开能源经济形势发布会

2010-01-26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证券报2009年2月6日]  继日前明确在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后,财政部进一步发文确认了中央财政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其中购车补贴标准最高的为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的燃料电池公交客车,每辆车可获60万元的推广补助。
   燃料电池车补贴最高
   财政部、科技部此前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了补助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将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此次财政支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具体来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中,混合动力汽车按照节油率分为五档补贴标准,最高每辆车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可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另有标准,其中混合动力汽车分为使用铅酸电池和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两类,最高补贴额分别为8万元/辆和42万元/辆;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50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为60万元/辆。
   据福田汽车有关人士透露,目前传统公交客车根据不同配置的每台售价在30万元至80万元之间,混合动力客车的售价为100-150万元左右;根据平均购车补贴30万元计算,混合动力客车的实际售价为70万-120万元之间,与传统客车的高端配置价格相当。
   新能源客车将率先受益
   财政部通知还指出,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上海证券分析师杨胜认为,新能源公交客车需求主要来自各级政府,相关上市公司受到政策推动,有望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产生实际收益,而新能源乘用车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产业化和产生实际业绩仍有待时日。
   国都证券分析师徐才华认为,新能源客车将在国家“十城千辆”计划的推动下加快产业化。其中福田汽车在新能源客车开发领域较为领先,且福田汽车地处北京,此前已获得北京公交公司承诺2009年800辆混合动力客车和底盘的订单,优势较为明显。
   另外,财政部还发文规定,补贴车型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其中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零部件方面,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謀上岗制度,并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管理。
   企业需设置一名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的企ሲሧ 
   [中国能源报2009年5月11日] 5月1日,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世界经济合作与竞争。当前能源、矿产类企业海外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这一政策的推出也为能源企业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但是一些能源企业表示,影响不是很大,希望尽快出台一些实体性条例。
  核准权限下放便利、服务成新亮点
  商务部发言人指出,与之前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二是简化核准程序,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投资证书。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建立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五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邢厚媛研究员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办法》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推进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二是强化引导服务,明确商务部为企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邢厚媛主任说,根据这个《办法》,许多核准权限下放到地方,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投资,以及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的核准,地方企业其他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这样有些企业就能够就近在当地办理手续,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人力物力。此外,《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简化了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
  企业决策自主性增强政府监管控制风险
  新《办法》规定“境外投资经济的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这是不是表示企业对于境外投资的自主性增加了呢?   邢厚媛主任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这充分体现了企业自主决策能力的增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当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是《公司法》的精神。   那么自主性的增加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投资相应的风险会增大呢?对此,邢厚媛解释道:“不会的。这一点也体现了我们这个《办法》的另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加强政府的监管和信息咨询服务功能。《办法》中有专门的监管条例,严格规范了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同时商务部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例如商务部会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所有164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合作情况都会挂在商务部的网站,免费为企业提供参考,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同时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某知名能源企业投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确实给企业的境外投资带来了很大的自主性,至于风险,本来就是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的,所以并没有存在风险加大的问题。   《办法》便利“走出去”对能源企业影响有限   新《办法》中特别有一条针对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的规定,在境外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能源矿产类、商品类、房地产开发等投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对于这条,邢厚媛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解释说,中国目前有许多能源境外投资项目,《办法》的出台也是对能源行业“走出去”的一种鼓励。   邢厚媛说,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源短缺,导致经济发展遇到瓶颈,办法便利了能源企业多渠道、多角度的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另一方面,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能够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优化提供帮助。我们的企业到资源丰富的国家或者地区投资建厂,把我们的制造业搬到东道国,这不是对东道国资源的掠夺,而是与东道国合作,在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东道国的就业,促进其产业结构的调整。基于这两点,我们鼓励中国的能源企业“走出去”。   某著名能源企业投资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能源企业境外投资涉及金额大,都在1亿美元以上,所以这一条对于能源矿产企业的影响有限。但是《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手续,减少了繁琐的审批程序,确实对能源企业的境外投资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整个《办法》还是更多关注于境外投资的程序化规定,缺少实体化的具体细则,这一点意见在草案向企业征求意见时,他们就曾经提出过。   记者致电中石油公司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相关细节没有出台,不好作出评论。他们还指出,能源企业大多数都是央企,审批权限下放对于他们的实际影响很小。匀机影Ó、恢复早,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