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即将铺开
凡在我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
[中国石化新闻网2016-11-23]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拟于2017年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预计历时3年。
我国从2007年开始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需进行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是时隔10年后,我国第二次进行全国污染源普查。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普查对象总数592.6万个,包括工业源157.6万个,农业源289.9万个,生活源14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90个。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各类污染源废水排放总量2092.81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69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3028.96万吨,氨氮172.91万吨,石油类78.21万吨,重金属(镉、铬、砷、汞、铅)0.09万吨,总磷42.32万吨,总氮472.89万吨;二氧化硫2320.00万吨,烟尘1166.64万吨,氮氧化物1797.70万吨。
其中,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三的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83845个、通用设备制造业140222个、金属制品业123274个。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占总排放的35.3%,废气排放占总排放的96.1%。
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日益关注,公众对准确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为了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经营户被列入普查对象。通知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是凡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环保部表示,为了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