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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需法治护航

2014-12-01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2014-11-2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了六项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将对巩固、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发展潜力,激活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等,带来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市场经济从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以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运行动力,以个体间竞争为效率来源,以自由、自愿的交易为竞争限度,所以市场经济的内在就是一种“有序的经济”。从市场交易中产生的诚信机制和外在于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秩序的两大来源。
计划经济同样有秩序,但没有交易,因为“一平二调”不讲究等价交换,一切服从行政指令。而市场经济既有交易,又有秩序,只是此秩序非彼秩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本质上就是从不等价交换向等价交换过渡,从强制秩序向以自发秩序为主过渡。改革初期的“价格双轨制”由此而来,“简政放权”也由此而来。
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不是一般地承担维护交易秩序的职责,而是首先承担着主动从维护强制秩序向维护自发秩序的转型任务,否则“守夜人”的职责无从落实。然而,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最大的经济活动主体,也是强制秩序的最大受益人,所以市场的形成必然要求政府逐步退出经济活动,以免其依仗行政权力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所谓的“转变政府职能”,指的就是这一变化及其实质。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是在政府主导下采取了渐近的、改良的策略,因此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的“自我削权”,是一个放弃部分既得利益的过程,“放权让利”“不与民争利”等说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必须从通过经济活动直接获利转向通过税收等间接获利。
问题在于这一具有“自我革命”性质的政府改革,因为涉及的利益重大,尤其是当政府在主导改革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借助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造就了“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之后,再要往前推动,阻力与日俱增。伴随着权力滥用所导致的官员贪腐大面积高发,经济体制改革陷入“欲罢不能,欲进也不能”的困境,“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因此成为当务之急。
现代法治首先治的不是公民,而是政府,在当下中国尤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展有目共睹,近年来立法速度之快,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之前所未有。但相比立法进展,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市场范围内的法治状态及其改善,明显不尽如人意。行政部门不顾法律规定,干预市场,领导人直接插手经济活动,司法机关难以做到独立司法,部分人员徇私枉法等情形虽不能说是司空见惯,但至少是屡见不鲜。
种种探索表明,如果不能尽快建立法治规范下的市场秩序,不仅全国大市场将遭到越来越严重的分割,企业的活力更快衰弱,而且经济得以运转的资金血液也将从两个渠道被抽干:一是缺乏安全感的企业主将资金抽离经营活动,二是贪腐官员不断向市场寻租,造成资金分流。这两部分资金最终都会为了寻求安全而流向国外。
如此一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民通过辛勤劳动积累下来巨额财富就有可能“付诸东流”。加强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管住政府这只“闲不住的手”,减少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已成为当前解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创新驱动、反腐倡廉乃至维护稳定等各类问题共同的“牛鼻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呼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针对法治建设的各个重大环节,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宏观筹划,并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设。现在,顶层设计已经清晰,如何落到实处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程。人民期待着在日常生活中真切地体验到法治国家的步步走近。(作者顾骏为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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