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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非洲天然气开发与中国能源安全

2013-12-11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充分体现国家对石油资源加强管理的意愿。在我国,石油是“特定矿种”,实行“一级管理”。这样做基本上避免了重蹈黄金、煤炭等矿种“有水快流”的覆辙,保障了石油业持续发展。新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将更加多元化,为了保持良好的矿业秩序,避免“一放就乱”,授予矿业权似仍以“一级管理”为宜。而在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监管时,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改变“监管乏力”的局面。这样的制度或可称之为“特定矿种、一级授权(矿业权)、多级监管”。

  节约合理地利用石油资源是基本国策。我国的石油资源具有“总量不少,人均占有不多,富集高产不多”的特点。总量不少,使落实“立足国内,国外补充”发展方针成为可能;人均占有不多,使我们不可能复制“美国式”生活方式;富集高产不多,要求我们要特别珍惜和千方百计开发利用“低品位”石油资源。当前,我国油气田标定的最终采收率不算高,单位GDP的能耗却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国节约合理地利用石油资源,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是基本国策之一。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阐述不够充分,也缺乏可操作的条款。

  强化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人类不仅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且需要提高生活质量。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是人类进步的表现。石油勘探开发是大规模改造自然的活动,没有强烈的环保意识,就会给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难以弥补的破坏。随着“低品位”油气(含非常规油气)日益成为重要的工作对象,“多打井,打水平井和大型水力压裂”等通行做法对自然界的影响更为明显。为此,法律法规应立足防患于未然,要求每一个石油上游项目都必须实实在在做好环境评估报告,重大项目更应由政府在项目所在地召开公众听证会,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遵守法律法规的科学技术性。能源法是一个新的法学学科,是在能源成为当前政治、经济重大问题背景下产生的。上世纪70年代发生石油危机以来,各国政府为缓解能源短缺,寻求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化途径,纷纷加强能源立法,用法律手段调整生产和消费中的各种关系。为了采取更科学的措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紧密结合,形成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方法,许多技术规范,例如原石油工业部制定的《勘探工作条例》和《油田开发管理纲要》,都是能源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相反,法律法规中如果缺少了这些,必然会陷于空泛而无可操作性。

  重视法律法规对石油上游业的适用性。与多数固体矿藏相比,油气矿藏规模要大得多,常常跨越行政区划,因而在授予企业矿业权时,相应区块要有较大面积以利于合理勘探与开发,这也是实行“一级管理”的原因之一。油气田是流体矿藏,油、气、水共生,开采时常常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在多家公司开采同一个油气田的时候,需要精心地维护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例如防止盗采),并求得整个油气田尽可能高的采收率。

  国家为高效利用石油资源,对各类投资者实行“资源开放”,降低进入本土石油上游业的门槛是必需的;与此同时,为了安全生产,节约合理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对作业者及施工队伍的从业资质必须有更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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