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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生物质能产业切忌一刀切,而要认清禀赋因地制宜(图)

2013-01-0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中国石油报2013-01-08]

  2012年12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生物质能年利用量超过5000万吨标准煤。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研究员程会强认为,此次规划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设计好了政策框架。但一如其他新能源形式,发展生物质能一定要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

  “很多地方对新能源的认识不足,不是说一种新能源形式好,任何地方就都能发展。要强调因地制宜。”程会强认为,与风能、太阳能等相比,生物质能适用范围更广,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地区都适合发展。很多地区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跟风,硬上项目,结果产业原料得不到保证、规模上不去、不可持续、进退两难,就形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

  产生“鸡肋”还有体制上的原因。生物质能发电主要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等,这些发电方式在我国并非主流。由于生物质能尚处发展初期,技术还不成熟,也远未达到规模效应,发电成本比传统煤电要高。但是,现在国家电价补贴政策还很有限。对企业来说,这样的政策无法激发电厂采取垃圾焚烧发电的积极性。企业缺乏积极性,产业自然也就无法进一步发展壮大。

  想要使生物质能产业真正发展起来,促进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程会强认为,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想要发展生物质能产业的地区要做好充分、准确的新能源资源调查。保证原料充足是发展生物质能的首要条件。实际上,作为新能源的生物质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业、林业及其他废弃物,如各种农作物秸秆、糖类作物、淀粉作物和油料作物,林业及木材加工废弃物,城市和工业有机废弃物及动物粪便等。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状况发展符合自己资源禀赋的生物质能产业。比如城市可利用生活垃圾,粮食、林业主产区可利用农业、林业废弃物等。

  其次,通过立法加强废弃物分类回收是促进生物质能产业发展的前提。立法先行是世界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大趋势。主要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相对完善的循环经济体系立法工作。早在1972年,德国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又对此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废弃物限制处理法》。从立法层面上加强对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利用,不仅有利于公民培养深刻全面的循环经济意识,而且从经济上保障了生物质能的原料数量,直接降低了生物质能企业回收之后进行二次分类的成本,提高了企业利润,对规模化发展有极强的促进作用。

  再次,要研究生物质能如何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高值化发展。任何一个产业在发展初期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国家在生物质能发展初期一定要采取主动培育的政策。程会强建议,可将政府倒逼机制和市场引导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比如考评一个林业主产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仅要看这个地区提供了多少木材,每年GDP是多少,还要将对林业废弃物的利用率作为考核指标,以促进当地政府和企业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毋庸置言,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生物质能产业还只是个“襁褓中的婴孩”。程会强强调,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一定要注意因地制宜,认清当地资源能源禀赋,坚决不能盲目跟风,切忌揠苗助长。要根据当地实际做好长期规划并逐步实施,才能使生物质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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