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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原油管道黑龙江穿越主管回拖成功纪实

2010-05-06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安系统合作,另一方面还雇用了不少管道经过地的当地居民,以加大巡逻看护的力度来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
  与此同时,还大力发展引进泄漏检测技术,使得控制系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异常情况。“现有技术基本可以定位管道泄漏位置,其中采用的手法包括天然气管道泄漏监测系统以及在管线周边安装光纤系统等方式。”
  不仅如此,国内企业在管道安全方面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发展“完整性分析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就是每年对已建成管道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通过识别和评价天然气管道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不断改善不利影响因素,从而将管道运营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按照梅云新的观点,在这一方面中国企业已经走在了国外不少企业的前面。
  那么,为何在油气管道安全方面依然“人祸”不绝呢?
  首先,再好的技术手段都有局限。专家坦言,无论多先进的技术,其对管道安全的保障基本是事后监测。
  “也就是说只有出了事故之后才能报警。对于故障的预测很难,尤其是对人为因素的事故,如第三方破坏的预测更是几乎不可能。”
  “当然,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现在也在想办法。”梅云新告诉本刊记者,目前最先进的技术已能做到只要有人在管道上方或旁边一定范围内动土,就可以发出预警。
  但这招依然存在很大弊端。“许多管道都处在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之地,甚至连无线通信都不通,所以即使能够监测到,也往往鞭长莫及。等到派人去了,早已‘生米煮成熟饭了’。尤其是对于恶意的打孔盗油而言,更是如此。”他谈到。   其次,更普遍的人为因素则是管道沿线地方对油气管道安全规定的漠视,此次东营至黄岛原油管道泄漏即属于此类。   据本刊记者了解,此次漏油现场位于胶州市九龙镇青岛原平工贸公司厂房附近。该厂系非规划用地单位,地方政府明令拆除。因该处距原油管道较近,仅20多米,管道公司潍坊处便派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指明了管线的具体位置,并在管线上方安置了明显标识。当日下午5点30分后,施工方下班休工,管道公司现场监护人员也随即撤离。谁知,挖掘机司机为填埋建筑垃圾,在下班后私自施工,擅自在管道上方开挖,致使管道破裂。   “必须承认,同国外相比,我国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较为恶劣。”在梅云新看来,如今整个中国就好像一个大工地,这其中,违法施工、违法占压危害管道安全的现象不在少数。   他表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管道保护距离”制度,违法采石、爆破或者从事其他施工作业,导致管道泄漏、损毁或断裂。或在管道周边挖沙、取土造成管道水土防护设施损毁或埋地管道裸露出地表、河床,给管道运行安全带来威胁。   更大的问题则在于,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公路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地面空间被非法占压,给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留下隐患。   “我国的油气管道都是高压运行,基本上天然气管道都是100到120个大气压,压力相当大。输送介质又易燃易爆,在管道周边的违章建筑,成为很大的隐患。”苏士峰告诉记者,“前几年,在辽宁曾经发生过一个楼建在管道上,造成爆炸,把这个楼三分之一都切掉了。”   “此外,目前出现的蓄意破坏还都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如果有人为了报复社会或是恐怖分子运用非常规的手段来破坏油气管道,后果将不堪设想。”   他指出,当前,管道的规划和建设与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缺乏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须建立相关的协调制度。   期待法律完善   “我从事管道工作多年,认为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太有必要了。中国石油、石化行业以及目前7万多公里管道沿线的省区市政府,对于立法都是翘首企盼,希望能够尽快通过立法。”苏士峰强调,油气管道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但目前,我国输油气道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少,层次较低,体例不够清晰。”中石化上述人士谈到,比如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修订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但随着经济和管道建设的发展,其层级较低,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落后于实际,某些关键术语界定不明确等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又如,《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与《物权法》对建设用地权属和利用的规定不够一致,在确定问题性质,分清问题责任时不便界定和操作,在实际工作中给清除管道违章占压等工作带来困难。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文件明确宣布,“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打孔盗油应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然而,仅仅在这一年多以后的2003年就发生“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喷发的油柱高达40余米,导致宝成铁路停运6小时,管线停输近15小时。事后,主犯被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这是中国首例出现死刑判决的打孔盗油案件。   “在如此严峻的法规面前,为什么还有人铤而走险,关键问题还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新疆工作多年,熟知相关内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这样说道。   按照相关的规划,我国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为县一级,县一级又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公安、质量监督、安全部门等,负责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四是管道企业。   “这种‘四级多头’的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清楚,管道企业是业主又是企业,不是一级政府。因此管道企业形成不了执法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政府,特别是在县一级政府。这种体制一定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如果处理得不好,将来容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在达列力汗·马米汗看来,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 欣喜的是,从2002年就开始酝酿制定的《油气管道安全法》已经有了新进展——去年10月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正式由全国人大审议。这也标志着,油气管道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left>  4月27日14时25分,中俄原油管道黑龙江穿越主管从黑龙江南岸的中国正式入地;4月28日12时18分,随着最后一根钻杆缓缓钻出地面,一条“钢龙”在俄罗斯破土而出! 从؃09年8月28日到2010年4月28日,整整240天的时间。他们用240个日日夜夜的辛劳和智慧赢得了与“穿越禁区”较量的胜利,破解了世界级穿越难题,用事实证明了中国石油管道人“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施工水平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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