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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管道企业是管道业主 应给予一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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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管道企业是管道业主 应给予一定的职权
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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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北京2010年4月28日] 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管道企业是管道的业主,建议规范五个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性强制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三是宣传管道保护知识,组织进行管道的巡护、维护和检测;四是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组织实施;五是其他内容管道保护的义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管道企业本身解决不了,因此,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给予管道企业一定的职权。
此外,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还指出,这部法律的关键问题还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管理体制如何决定、协调,是搞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关键问题,草案中涉及到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为县一级,县一级又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公安、质量监督、安全部门等,负责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四是管道企业。这种“四级多头”的管理体制中有一个问题要需要认真考虑清楚,管道企业是业主又是企业,不是一级政府。因此管道企业形成不了执法的主体,实际上大量的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政府,特别是在县一级政府的任务很重。这种体制一定要进一步理顺规范,如果理得不好,将来容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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