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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工程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10-04-29   关键字: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新华网北京2010年4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进行二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处理好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城乡建设与管道建设的关系。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修改草案相关规定。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草案还修改了相关条款,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输油站、输气站等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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