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工程
山东拟立法保护天然气管道
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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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济南日报2008年11月10日] 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将通过立法对运输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的管道设施进行保护。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草案会签稿)》,移动、拆除破坏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被严格禁止。
被禁止行为还包括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等。 草案还规定,管道发生泄漏时企业要及时抢修,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建管道在设计和建设时,距人口密集区、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加油站等应不少于100米;离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少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