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不得私建房屋
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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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工程信息网
按照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建成前,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管道设施建成后,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新建的建(构)筑物所有者承担。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擅自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埋地管道设施上行驶机动车辆;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燃放爆竹、开山等。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石油、天然气污染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