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天津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政策法规

天津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8/11/9   关键字:   来源:[互联网]
  [国家石油和化工网2018-11-8]
  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打赢蓝天保卫战,天津市6日决定,在2015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记者了解到,天津全市禁燃区面积3938.5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区面积3107.99平方公里。
  天津市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I类(较严)和III类(严格)进行管控,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天津市明确表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照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